【安全守底行动·曝光台】12:汉寿县两部门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4-09-23 22:23:32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思怡 |          浏览量:3584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林业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乾某驾驶湘JD98306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9日,乾某驾驶的湘JD9830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乾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9月10日对驾驶员乾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桂贤木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9月23日,经依法查明,汉寿县桂贤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堆放离公路太近,木屑清运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手册的通知〉》(防安函〔2023〕54 号)第三章“营造林、木竹材采伐、疫木处理、野外调查监测、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县林业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林业局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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